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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RoHS标准与欧洲RoHS的区别

  一、出台时间

  欧盟:《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

  Equipment Directive》(2002/95/EC)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,于2003年2月

  13日颁布,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。

  中国: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》于2006年2月28日正式颁布,2007年3月1日开始施

  行。

  二、管控对象

  欧盟:2006年7月1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。

  中国:2007年3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、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。

  三、管控的产品范围

  欧盟:WEEE指令中除医疗及监控器械之外的所有八大类电子电气设备(使用电压为交流电

  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、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

  流与磁场的产生、传递和测量的设备)。

  中国:电子信息产品,即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、电子通信产品、广播电视

  产品、计算机产品、家用电子产品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、电子专用产品、电子元器件产品、电

  子应用产品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。

  信息产业部公布了一个分类注释,在注释中列出了详细的属于电子信息产品的产品及其配件

  清单。

  说明:中国和欧盟RoHS所管控的产品大部分相同,但也有一些区别,比如:

  1、家电产品,传统意义上的“白家电”如冰箱、空调、洗衣机等,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,但

  其有些组件属于电子信息产品,这些组件单独供应给“白家电”整机生产商时不需要符合《管

  理办法》,但其单独出售时则需要符合《管理办法》。而“黑家电”如电视、影碟机、音响等

  属于电子信息产品,则要符合《管理办法》要求。

  欧盟RoHS则没有白、黑家电之分,都要符合RoHS要求。

  2、医疗电子设备与器械、雷达等也在中国《管理办法》范围内,欧盟RoHS则未列入。

  3、欧盟有专门的包装指令和电池指令,包材和电池这两类产品分别满足包装指令和电池指令

  即可,不需要再另外满足RoHS指令。

  而中国没有类似的包装指令和电池指令,包材和电池都归入《管理办法》范围内。

  这就导致了电池中有害有毒物检测的区别,欧盟电池指令要求的是Pb、Cd、Hg在整个电池

  (电芯)里的含量不超过其限量要求(且其限量要求和RoHS也不同),不需要拆分成均质物质

  来检测,而中国把电池归入《管理办法》,就要求和其他产品一样,要拆分成各均质物质后再

  检测。

  四、管控的有害物质

  管控物质都是:铅(Pb)、镉(Cd)、汞(Hg)、六价铬(Cr6+)、多溴联苯(PBB)、

  多溴二苯醚(PBDE)六种有毒有害物。

  五、含量限制

  含量限制都是:镉含量不得超过0.01%,铅、汞、六价铬、PBB、PBDE的含量均不得超过

  0.1%。

  说明:为便于《管理办法》的实施,信息产业部出台了三个配套行业标准:《电子信息产品

  有毒有害物限量要求》、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》、《电子信息产品限用物质的检

  测方法》。

  为了在实际检测中可操作性更强,行业标准中规定了金属镀层的要求:金属镀层中六价铬为

  不得有意添加,即可采用定性检测,检测到含有六价铬即算有意添加,判定为不合格。

  在样品拆分上,标准中也规定: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不均匀材料,体积规格等于

  或小于4mm3的产品,可不用拆分,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提交检测。

  而欧盟没有这些规定,国际电工委员会为欧盟RoHS的执行而制定的检测标准IEC62321到目前

  还没有正式定稿公布,其未定稿之CDV版本中对六价铬的检测也不是按重量百分比计算含量的

  检测方法,而RoHS指令的限量要求又是按重量百分比来限制含量的,这就导致金属镀层六价铬

  的定量检测成为一个难点。

  欧盟也没有制定出类似中国的样品拆分标准,对一些极细小的元件,如果要拆分,具有很强

  的不可操作性。在实际操作中,会依不同的理解、拆分工具的专业程度,可能存在不同的做

  法。

  六、实施方式

  欧盟:一步到位,不符合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。采用自我声明方式,但发现不符合者将处以

  较严厉的处罚。

  中国:分两步走,第一步:自我明示,即使有不符合限量要求的,标识后仍可上市销售。第

  二步:采用目录管理方式,制定一个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,进入目录的产品要通过CCC强制

  认证才可上市销售,也即不符合限量要求的不能上市销售。

  说明:限于经济或技术上的原因,到目前为止,欧盟制定了29项豁免条款,且还在对一些项

  目进行豁免咨询。中国则限于经济或技术上的原因,先采取第一步标识的做法,没有制定类似

  的豁免项目,不符合《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限量要求》的也可上市销售,只是要按《电子

  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》进行标识。

  另外,按《标识要求》,如果产品含有欧盟RoHS规定的那些豁免条款里的物质,就无法标

  识“e” 绿标,只能标含环保使用年限的标识。当进入第二步,实施CCC强制认证时,或许会

  制定出豁免项目,但目前还没有相关文件出台。

  换句话说,符合欧盟RoHS的产品在中国不一定能够标“e” 绿标,在中国能够达到标“e”

  绿标要求的产品,则符合欧盟RoHS要求。

  七、罚则

  欧盟:各成员国制定了各国的罚则,从禁止入市、罚款、货物下架到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

  拘役,依轻重、整改态度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。

  中国:由海关、工商、质检、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



本文:欧盟RoHS认证,网址:http://www.rohs.cc/RoHS/(转载请备注来源腾标检测)